(2016)豫0928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某与孙丽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某,孙丽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吉某。法定代理人:吉迷成。被申请人:孙丽芳,女,汉族,1983年12月27日生,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吉某要求宣告孙丽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吉某诉称,其与孙丽芳系母子关系,其母孙丽芳于2006年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丽芳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之母孙丽芳与申请人之父吉庆现于2003年9月25日在濮阳县柳屯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2004年12月17日申请人吉某出生。孙丽芳与吉某婚后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丽芳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孙丽芳与吉庆现所生一子吉某由吉庆现抚养,孩子抚养费吉庆现自愿全部承担。申请人吉某之父吉庆现于2015年7月31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打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孙丽芳自2006年8月21日离婚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丽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丽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丽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依法公告三个月届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丽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德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