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严博涵与王立平、武陵区颜氏家电配件经营部、常德市武陵区华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振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今巨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博涵,王立平,武陵区颜氏家电配件经营部,常德市武陵区华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振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今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018号原告:严博涵。法定代理人:严维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恭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立平。被告:武陵区颜氏家电配件经营部。经营者:颜复辉。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华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达华。被告:广州振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州市今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燕芬。原告严博涵与被告王立平、武陵区颜氏家电配件经营部、常德市武陵区华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振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今巨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严博涵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博涵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印 捷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洁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