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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611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被告贾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