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申请执行罗刚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304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区荆花湾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革,局长。被执行人罗刚,男,1992年9月8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路2号恒大名都小区**栋****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因被执行人罗刚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大公(凤)行罚决字(2016)31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作出的自大公(凤)行罚决字(2016)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玉聪审 判 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陈 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虞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