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乡县北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何如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县北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何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北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安全乡董家垱村03009号。法定代表人胡宏金,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安全乡董家垱居委会13012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哺贵,男,安乡县安全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何如,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北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北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何如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何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云海审判员 石 毅审判员 王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