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红丽与襄阳市济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丽,襄阳市济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连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552号原告:张红丽,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社全、屠德俊,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济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4栋1302号。法定代表人戚全冬,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华康瑞城*幢。法定代表人袁连洋,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康鹏程,公司员工。被告:袁连洋,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金芳,被告袁连洋妻子。原告张红丽诉被告襄阳市济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仁农林公司)、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都绿谷公司)、袁连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丽以庭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张红丽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