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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信华与彭珊玲、袁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华,彭珊玲,袁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王信华。被执行人彭珊玲。被执行人袁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信华与被执行人彭珊玲、袁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将俞XX的身份证、死亡证明、存折、工资卡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条件暂时没有成就;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