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寻振英与陈圣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振英,陈圣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95号原告:寻振英,男,192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恒(特别授权),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圣良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寻振英与被告陈圣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寻振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立案时未预交案件受费。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寻振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寻振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