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银萍与王胜利、李香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萍,王胜利,李香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张银萍,女,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王胜利,男,汉族,山西省。被执行人李香姣(系王胜利之妻),女,汉族,山西省古绛镇。本院在执行张银萍与被执行人王胜利、李香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香姣的工资已被法院另案冻结,申请人亦提供不出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