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银萍与王胜利、李香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萍,王胜利,李香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张银萍,女,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王胜利,男,汉族,山西省。被执行人李香姣(系王胜利之妻),女,汉族,山西省古绛镇。本院在执行张银萍与被执行人王胜利、李香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香姣的工资已被法院另案冻结,申请人亦提供不出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