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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3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正松与陈家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松,陈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正松,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家发,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家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家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家发在中国工商银行13×××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