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3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正松与陈家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松,陈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正松,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家发,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家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家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家发在中国工商银行13×××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