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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姜真与姜秋英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真,姜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姜真,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吴修翠(系姜真之母),女,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秋英,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真与被执行人姜秋英共有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秋英发出执行通知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支付征收补偿安置款1,833,464.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秋英名下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玉田新村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上述财产到期须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30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林 彬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