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建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华,无业。2001年4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因病于2002年1月18日被监外执行。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银芳。辩护人XX、孙鹏,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公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国民、苏智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华及法定代理人张银芳、辩护人XX、孙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华因其母亲郝某将他送××院一事怀恨在心。其于2016年2月27日8时35分许,在本市小店区泰达花园2号楼1单元10层西户的房间内,用单刃短刀和随身携带的单刃长刀将被害人郝某的头面部、颈部、背部等处连捅数刀,致郝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华将作案工具扔在现场床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郝某系被单刃锐器致颈内静脉破裂及全身多处裂创引起��血过多而死亡。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建华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为证明其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华因其母亲郝某将其送××院一事怀恨在心。2016年2月27日8时35分许,被告人张建华在本市小店区泰达花园2号楼1单元10层西户的房间内,用单刃短刀和随身携带的单刃长刀将被害人郝某的头面部、颈部、背部等处连捅数刀,致郝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华将作案工具扔在现场床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郝某系被单刃锐器致颈内静脉破裂及全身多处裂创引起失血过多而死亡。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建华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2001年4月16日,被告人张建华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0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已执行刑期15年6个月21天,未执行刑期3年5个月9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小店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经过对现场勘验,结合小区周围的视频资料及报案人描述和辨认情况,民警判定张建华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3月2日13时许,办案民警在西温庄派出所民警配合下在小店区武宿村附近将张建华抓获。经民警依法对张建华进行审讯,犯罪嫌疑人张建华对持刀故意杀害其母郝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泰达花园小区视频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张建华于2016年2月27日9时31分进入案发地楼道,右手持一把单刃刀。3、太原市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郝某于原处死亡。4、太原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警情资料。5、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调查证明,证实张建华长期居住在雷达营泰达花园,不属于民航社区管辖之内。6、被告人张建华病历,证实被告人张建华患有精神分裂症及住院治疗情况。7、鉴定意见通知书8、被告人张建华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证实2001年4月16日被告人张建华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因病于2002年1月18日被监外执行。9、被告人张建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建华有××史,体检各项指标未见明显异常,右手掌及右手食指外伤,已缝合包扎。10、被告人张建华、被害人郝某户籍证明。11、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小店区公安局于2016年2月27日对被告人张建华上网追逃。(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1、小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勘查时间:2016年2月27日15时10分至当日18时40分现场地点:太原市小店区武宿机场生活区泰达花园2栋1单元10层西户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武宿机场生活区泰达花园2栋1单元10层西户。该户门朝东开,房门及门锁完好,进门为一东西向的过道,过道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一卧室(东北卧室)、一洗漱间、一餐厅、一卧室(西北卧室)。洗漱间北侧为一卫生间,餐厅北侧为一厨房。过道西侧为一卫生间,南侧西为一卧室(西南卧室),东为一客厅。东西向的过道上发现成趟滴落血迹(已提取)。中心现场位于过道北侧的东北卧室,该卧室门朝南开,为一单开门,呈开启状,西侧门框上发现27.5×82cm范围点状血迹(已提取),卧室内靠南墙放有一衣柜,靠东墙南放有一双人床,北放有一长条桌。衣柜西侧地面有一具女尸,头北脚南呈俯卧状,左上肢屈曲于胸前,右上肢屈曲于头部上方,双下肢屈曲向外侧展开,尸体下方地面有75×36cm范围血迹(已提取)。双人床上南侧边缘有21×15cm范围擦蹭血迹(已提取)。移开双人床,下方发现两把带血的单刃刀,其中一把刀为蓝色刀柄,刀全长29.5cm,刃长19cm,刀身最宽处的宽度为2.7cm,刀尖弯曲。另一把刀为棕色刀柄,刀柄与刀身分离,刀柄长9.4cm,刃长10.5cm,刀身长11cm,刀身最宽处的宽度为2.6cm。洗漱间内靠西墙北放有一洗衣机,南安装有一洗漱池,洗衣机罩上发现22×3cm范围血迹(已提取)。厨房内北侧的洗碗池水龙头上现可疑斑迹(已提取)。西南卧室内东南角放有一矮柜,矮柜柜门呈开启状,该卧室内靠西墙由南向北依次放有一衣柜、一双人床、一床头柜、一玻璃方桌。双人床东侧地面发现40×37cm范围点状血迹(已提取)。床头柜东侧地面发现40×30cm范围点状血迹(已提取)。双人床下东北角有26×15cm范围点状血迹。双人床上东端放有一紫红色的帆布包,帆布包上发现血迹(已提取)。客厅内靠西墙放有一电视柜,靠南墙放有一单人长沙发,长沙发北侧放有一鞋柜,西侧放有一茶几,鞋柜上放有一块带血的毛巾(已提取)。余未见异常。2、被告人张建华指认现场经过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19时,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张建华的指引下,在太原市小店区泰达花园小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到现场后,分别对案发现场留下的血迹进行指认,描述了案发时用刀具捅死被害人的经过。整个指认犯罪现场过程由民警全程录音录像。3、被告人张建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办案���警对被告人张建华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经检查,张建华未携带任何危险物品,未携带违禁物品,右胸部有一纹身“虎头”图案,左眉处有一处两厘米旧伤疤,右手部有刀伤,已缝合,身上其它部位无明显伤痕。(三)鉴定意见1、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小)公(法)鉴(尸)字【2016】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受理日期:2016年2月28日鉴定要求:致伤工具分析、死亡原因分析论证:(一)致伤工具分析:死者头面部、颈项部及双手部多处裂创,均表现为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分析其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二)死因分析:尸检见死者头面部及颈项部多处皮肤裂创、颈部颈内静脉破裂、肝脏及脾脏均呈贫血貌,尸表检验见尸斑浅淡、口唇苍白、双手及双足指端苍白,结合现场勘查时现场��留大量血迹,分析其系颈部大血管破裂及全身多处裂创致失血过多而死亡。鉴定意见:郝某系被单刃锐器致颈内静脉破裂及全身多处裂创致失血过多而死亡。2、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583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受理日期:2016年5月25日委托鉴定事项:有××及刑事责任能力检验地点: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室被鉴定人:张建华,男,43岁,高中,汉族,离异,无业鉴定意见: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3、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法物)字[2016]126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委托时间:2016年3月7日送检物证和样本:1、送检标记为“张建华”血样1份,剪取少许编为1号检材;2、送检标记为“张银芳”血样1份,剪取少许编为2号检材;3、送检标记为“郝某心血纱布”1份,剪取少许编为3号检材;4、送检标记为棉签转提“东北卧室尸体下方血泊”一份,剪取少许编为4号检材;5、送检标记为“东北卧室床单布片”1份,见点片状可疑血迹附着,剪取少许编为5号检材;6、送检标记为“洗漱间洗衣机罩布片”1份,见点片状可疑血迹附着,剪取少许编为6号检材;7、送检标记为“客厅与餐厅滴落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棉签擦取少许编为7号检材;8、送检标记为“南卧室床单布片”1份,见点片状可疑血迹附着,剪取少许编为8号检材;9、送检标记为“南卧室床北侧滴落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剪取少许编为9号检材;10、送检标记为“南卧室床东侧滴落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棉签擦取少许编为10号检材;11、送检标记为“南卧室床上紫红色帆布包布片”1份,见点片状可疑血迹附��,剪取少许编为11号检材;12、送检标记为棉签转提“厨房水龙头把手上可疑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为12号检材;13、送检标记为“厨房地面滴落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棉签擦取少许编为13号检材;14、送检标记为棉签转提“洗漱间门口毛发上可疑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为14号检材;15、送检标记为“东北角卧室衣柜门边缘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棉签擦取少许编为15号检材;16、送检标记为“毛巾布片”1份,见点片状可疑血迹附着,剪取少许编为16号检材;17、送检标记为“上衣布片”1份,见点片状可疑血迹附着,剪取少许编为17号检材;18、送检标记为“裤子布片”1份,见点片状可疑血迹附着,剪取少许编为18号检材;19、送检标记为“蓝色刀柄单刃刀”1把,全长29.7cm,刀刃长18cm,最宽处2.7cm,刀刃见大片状血迹附着,刀柄见散在点状血迹附着,棉签分别擦取刀��处可疑血迹、刀柄体各编为19、20号检材;21、送检标记为“入户门进门左侧地面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棉签擦取少许编为21号检材;22、送检标记为“东北卧室门南侧过道地面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棉签擦取少许编为22号检材;23、送检标记为“东北卧室门柜上点状可疑血迹”1份,粉末状,棉签擦取少许编为23号检材;24、送检标记为“棕色刀柄单刃刀”1把,刀刃与刀柄分离,刀刃长10.3cm,最宽2.5cm,刀刃见片状血迹附着,刀柄长9.2cm,刀柄较干净,棉签分别擦取刀刃处可疑血迹、刀柄体各编为24、25号检材。鉴定要求:同一认定鉴定意见:1、送检标记为4、18、19、22、23号检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郝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5×1019。2、送检标记为5号-11号、13、15、16、21号检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张建华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7.4×1018,送检标记为20号检材所检出STR分型与张建华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9×1022。3、送检标记为24号检材检出人血,进一步检验获得混合STR分型,其中在15个位点上包含郝某的STR分型,在13个位点上包含张建华的STR分型。4、送检标记为12、14、17号检材未检出人血,进一步检验未获得完整STR分型,不具备比对条件;送检标记为25号检材未检出STR分型。5、郝某是张建华的生物学母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是张银芳的生物学母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4、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建华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四)证人证言1、张银芳证言证实:我叫张银芳,我是来报案的,因我弟弟张建华用刀把我母亲郝某给捅死了。2016年2月25日早晨,我和我妈去太原市南十坊××医院将我弟弟张建华接出来到外面给他治疗痔疮的,走到太原市小井峪华峪小区附近的一个小诊所治疗痔疮,到了地方后一下车张建华就跑了,我们就追不上,直接就没影了,我们就直接回家了,回到家经过商量就报警了,当时报的是××走失,这个警是我妈报的。2016年2月26日找了一天也没有找到,2016年2月27日上午我给家里打电话和我妈接通说话,接了一半我妈说有人敲门了,就挂了电话。到了10点38分左右我继续往家里打电话,但家里一直没有人接,11点30分左右我又打还是没人接,我就感觉不对劲,就赶紧去我妈家,到了我妈家是13点30分左右,我用钥匙开了家门后,看到地上有血迹,有一只拖鞋在一进门的中间,我往前走了一步就看到我母亲在我弟弟卧室门口爬着,边上有一大滩血,后我就退出来给家里人打电话,并拨打了110和120,120到了后发现已经死亡了。我弟弟大概是年前的一个���期左右进的××院,2000年的时候就因为××捅过人,已经确诊是精神分裂症。视频监控上的这名拿刀的男子肯定是我弟弟张建华。张建华曾患精神分裂症,经常怀疑院里的人说他坏话,对着窗户骂院里的人,亲戚过端午给家里送粽子,他吃了一个说粽子里下了药了,吃的他腿软,没劲,从此不让亲戚来家里,还说亲戚没安好心。有一年多半,不喝家里的水,不吃家里的饭,怕家里人给他放毒,就连洗手、洗脸前都用棉棒、酒精擦抹水管。近半年家里的水管不用了,说洗不干净毒,洗脸在外面公用水管洗。2016年1月份,不吃家里的饭和机场附近的饭馆的饭,说是都有毒了,导致晕倒休克,经过抢救苏醒过来,送××院。2、徐秋生证言证实:我是太原市黄宝山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驾驶晋A×××××红色雪铁龙出租车。我今天早上7点40分左��从长治路和王村北街路口拉的这名男子,他说要去机场生活区。上车时该男子应该是拿着一个塑料袋,里面是什么东西我没有注意。我把他送到机场生活区泰达花园高层小区最里面一个单元门口,他还让往里面开,我说往里面不能走了,他就下车了,打车的费用是32元。长治路拉上他以后,我向南上了亲贤北街,再向东上了建设路,然后就一路向南到了机场生活区了。3、刘玺证言证实:我是张建华的主治医生,2016年1月27日,张建华的母亲郝某把张建华送来我们医院的,郝某说张建华认为家里人往他饭里下毒,也不在家吃饭,张建华体重下降的明显,而且不吃药。张建华住院期间不爱说话,表情平淡,也不吃饭,张建华说吃饭无法大便怕把肚子憋坏了,我们给他鼻饲营养液。2016年1月31日夜间,张建华想逃出医院,把值班护士打伤,打的护士的脸都肿了,我们怕他再次逃出医院,就加强了对他的看护。我也问过张建华为什么不在家吃饭,张建华说在家里他妈往饭里放激素了,所以也不在家里吃饭。2016年2月25日早上9点左右,郝某说想带张建华出院治疗痔疮,我们建议不要带病人离开,郝某非要带张建华出院,郝某说自己愿意承担一切后果。1995年至2009年先后五次在我们医院接受治疗。4、浦宏清证言证实:我叫浦宏清,太原××医院护士。张建华平时在医院说话少,有冲动行为,不安心住院,有被害妄想,不吃饭,而且在医院时有过殴打护士的情况,大概是在2016年1月31日晚上。2016年2月25日张建华的母亲和我们请假外出看病,29日张建华的姐姐办理的出院手续。5、张凤桃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叫张凤桃,小店区凤桃诊所负责人。该男子在我诊所进行过伤口包扎及输液,该男子身高约175cm左右,说太原话,偏瘦,中等头发,戴一副眼镜,额头处有一明显疤痕,上身穿黑色衣服,脚穿一双布鞋,上面有不少血迹。2016年2月27日12时40分许,我在外面,诊所内有人打电话称来了一个受外伤的男子,我回来后看见该男子右手手掌处有一处大约5-6cm的伤口,是锐器伤,右手食指处还有一处伤口,我当时给他做了缝合处理,缝了约15、16针,并给他进行了输液,收了250元。2月28日该男子又来了,称要打青霉素,我说我们这不能打,他就走了,2月29日该男子又来了,我给他手上的伤口换了药,并给他输了液,他中午13时许来的,大约15时许走的。当时该男子称自己叫李建军,男,43岁,他当时说他没带身份证。他当时说他右手上的伤是和朋友喝酒时被玻璃划伤的。张凤桃辨认出张建华就是在其诊所进行包扎输液的男子。6、同监���王蜜、李裕田、袁晓阳、管教曹忠武、邻居张晓荣证言,证实张建华平时精神状态。(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建华共作讯问笔录三次,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讯问笔录节录:我叫张建华,男,42岁,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清徐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寇庄西路26号1单元10层西户,居民身份证××,无业。2001年我因杀人罪、抢劫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2001年12月因病监外执行。2016年2月27日上午我在泰达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层西户我自己的家里杀了我妈,因为我妈对我不好。我妈叫郝某,71岁,我妈是省建四公司下属一个服装厂的退休工人。2016年2月27日早上我在小南关迎泽浴池附近一家小旅馆,我睡觉起来想到我妈郝某对我不好,我就想把我妈杀了,我在小南关附近的一个杂货铺买了一把刀。2016年2月27日上午9点左右,我从小南关街口打了一辆红色的出租车到泰达花园,出租车停到了我家单元楼楼下,我给了出租车司机人民币三十元左右,付了打车费后我就走楼梯上了十楼,到了我家后我就敲门,我妈就给我开了门,我进了家门后,我妈在客厅的沙发上坐了会,我这时候悄悄的从我家进门的抽屉里拿出来一把短刀,我把短刀放在外套里面的口袋里,我就想找机会杀了我妈,我妈从沙发上站起来就往我住的那个屋走,我跟在我妈的后面,我就从我的外套口袋里拿出短刀捅在我妈的后脖子上,我妈就用右手向后抓着我衣服领子,我就用刀在我妈脖子上又捅了两刀,这时候短刀刀把断了,我把刀扔到了地上,我又从我外套口袋里拿出来我买的那把长刀继续捅,我妈还是用手抓着我的衣服领子,我就继续捅了我妈脖子上五六刀,我��就在我住的那个屋内床边朝下躺下了,我按住我妈又在她脖子后面捅了几刀,我看到我妈不动了,我就没有继续再捅了,我看到地板上有好多血,我就把两把刀扔到了我屋内的床下面,我想在家找点钱但是没有找到,我从我家门口衣服架上拿了一个褐色的包从楼梯下了楼。我怕刀被发现了。我走楼梯,我进电梯上楼怕停电被控在电梯里,我右手的伤是在捅我妈的时候不小心割伤的。我用刀捅了我妈右脖子、后脖子还有我捅我妈时候我妈用手抵挡,大概十二三刀。我站在我妈的后面用刀捅她,我站在我妈正后面右手持刀捅他,我妈倒地后,我右手持刀捅的我妈脖子的后面和右面,我左手也有抓她控制她的过程。刀长30公分左右,钢制的,刀把是塑料的,我在小南关一家杂货铺买的刀;短刀十公分左右,钢制的,刀把是乳白色塑料的,刀在我家门口的抽屉里放着。买刀的地方我记不清了。下了楼后,我背着包步行离开了小区,我在机场附近坐上了公交201路到了迎泽区五一广场下车,打了一辆车到山大一院想叫包扎伤口,医生不给我包扎,出了医院后我又打车去了小南关附近找小诊所包扎伤口,小诊所医生不给我包扎,我又走着去了南内环街的南边一家小诊所包扎的伤口并输了液,我步行去了小南关迎泽浴池附近的一家小旅馆住下了。2月28日早上旅馆老板因为我没有带身份证不叫我再继续住宿了,我又在附近找了一家小旅馆住下了,一天没有出门也没有输液。2月29日早上旅馆不叫我再住宿了,我带上我自己的东西又去了给我包扎伤口的诊所输液,输完液后我在附近找了一家小旅馆住下了,3月1日早上旅馆老板不叫我继续住宿了,我打了个车去武宿村租了一个房子住下了。因为我没有带身份证,旅馆老板不叫我住宿了。没有登记身��证,因为我没有带身份证,警察就找不到我。因为价格便宜,离市区比较远不需要登记身份证也比较安全。我去我家厨房的洗手池洗了下手,我洗了手后甩了甩,没有擦手,我就去我妈的屋内柜子里找我和我妈的手机,在柜子内的抽屉了我找到了手机,我把我和我妈的手机都拿上了,我把两个手机装到了我外套外的右手边口袋,我从门口衣架上拿上我的包就出门了。我的手机是黑色的,触屏的,手机号为155××××8659。2016年2月28日下午15点左右,我把黑色手机在王村一个地摊上卖了,卖了5元钱。因为我身上没钱了,想卖了手机换点钱花。我妈的手机是白色的,手机上有天线,翻盖的,手机号我记不清了。2016年2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我将我妈手机扔到小南关附近的一个垃圾堆里。我怕公安局利用手机找到我。离开家时我想把我的手机卖了后用我妈的手机。(六)视频资料1、被告人张建华讯问同步视频及指认现场视频2、泰达花园小区监控视频3、小店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视频制作说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经审查,各证据紧密联系,相互印证,证据锁链完整,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建华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华曾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未执行刑罚3年5个月9天,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二、犯罪工具单刃刀两把由原侦查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伯韬代理审判员 朱万君代理审判员 杨天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 记 员 栗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