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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保栋与段登双、韩宗乾、段焕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栋,段登双,韩宗乾,段焕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692号原告张保栋,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段登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韩宗乾,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段焕双,女,汉族,住清河县王官庄镇马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栋诉被告段登双、韩宗乾、段焕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房产(被告段宗乾名下清河房权证城区字第10010**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宗乾名下清河房权证城区字第10010**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