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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德武与林月兴、杨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武,林月兴,杨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882号原告:李德武,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福,男,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林月兴,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惠章,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李德武与被告林月兴、杨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李德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李德武以欲与林月兴、杨惠章庭外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德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