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艳、梁迎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梁迎祥,贵州穗港黔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姗姗,李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1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97136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迎祥,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穗港黔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姗姗,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湘生,男,194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穗港黔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梁迎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艳因与被上诉人梁迎祥、李珊珊、李湘生、贵州穗港黔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退还上诉人陈艳。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