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鹤壁市绿苑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香、栗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鹤壁市绿苑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香,栗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代表人任官水。被执行人鹤壁市绿苑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泽。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有生。被执行人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泽。被执行人王桂香,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栗政有,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绿苑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香、栗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绿苑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香、栗政有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绿苑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香、栗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绿苑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香、栗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