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姜宏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姜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姜宏胜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姜宏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特字第026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第一顺位冻结,本院已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但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暂未回函,本院暂无法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特字第0268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回函同意我院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