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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34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白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昌图县某局为本案第三人,其理由为发现原诉状所列当事人有遗漏,不能实现其合法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追加昌图县某局为本案第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昌图县某局并非本案的诉讼相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申请追加昌图县某局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刘时东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