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陈曦、罗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陈曦,罗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张光城,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琴,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曦,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安市。被执行人:罗碧云,女,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曦,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曦、罗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49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98064.5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870.96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