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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程红伟、程爱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程红伟,程爱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715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攀君鹏。委托代理人:陈强,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红伟,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中洲镇中洲村91号。被告:程爱英,女,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中洲镇狭坑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红伟、程爱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