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程红伟、程爱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程红伟,程爱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715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攀君鹏。委托代理人:陈强,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红伟,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中洲镇中洲村91号。被告:程爱英,女,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中洲镇狭坑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红伟、程爱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