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海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县俊威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县俊威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利鑫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方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邬伟波,冯小飞,刘工稻,刘倸妙,应功立,刘雪芳,周晨,刘娌利,陈钰,应聪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07902-4)。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世贸中心*幢*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家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宁海县俊威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3733-2)。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桥棚村。法定代表人:邬伟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利鑫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3078-1)。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桥棚村。法定代表人:刘工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方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25058-X)。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集义村。法定代表人:应功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邬伟波,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冯小飞,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刘工稻,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刘倸妙,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应功立,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刘雪芳,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周晨,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娌利,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钰,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应聪娣,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宁海县俊威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利鑫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方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邬伟波、冯小飞、刘工稻、刘倸妙、应功立、刘雪芳、周晨、刘娌利、陈钰、应聪娣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海县利鑫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宁海县俊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方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邬伟波、冯小飞、刘工稻、刘倸妙、应功立、刘雪芳、周晨、刘娌利、陈钰、应聪娣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