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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8850号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工渝北三村7号24-3。法定代表人:何明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乾明,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刚,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111号金色大地小区*幢****号。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家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乾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家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刚给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556.86元、水电公摊费68元、并酌情承担滞纳金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金色大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电梯房业主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交纳物业服务费、步行房业主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交纳物业服务费,所有业主按每户每月2-10元交纳水电公摊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被告系该小区2幢5-10步行房业主,住房建筑面积91.85平方米,其从2013年10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费。被告陈刚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陈刚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并承担违约金,原告宜家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陈刚交纳物业服务费1556.86元、能源分摊费68元和承担滞纳金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3年10月至2016年7月31月的物业服务费1556.86元、水电公摊费68元、并承担滞纳金300元,合计1924.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