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温州吉昌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吉昌无纺布有限公司,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吉昌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054422。法定代表人林特。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迎港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8908-0。法定代表人林友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吉昌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所反映的情况,证实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郭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