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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9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卢道志与张向礼、马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道志,张向礼,马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034号原告:卢道志,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向礼,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马玲,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职员。原告卢道志与被告张向礼、马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卢道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道志撤回对被告马玲的起诉。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