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3民初2542号原告:魏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计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前不太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为此双方于2014年9月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后被告多次调解说和,为了使幼小的女儿不受单亲之苦,我同意与被告复婚。复婚后生一儿子。但复婚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恶化,加倍生气吵架,现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随我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我有抚养能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离婚。2015年6月11日复婚。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儿子现随被告生活。庭前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原、被告均认可借原告父亲5000元用于给儿子看病,被告同意给原告父亲2500元。2015年5月原告父亲给被告装修房屋,被告欠原告父亲工、料款20000元。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父亲20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被告的《结婚证》。2.2016年10月25日的调解笔录。3.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原、被告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是个女孩,为使孩子健康成长女儿由原告抚养较妥。虽然男孩不足一周岁,由于原、被告均同意男孩由被告抚养,现男孩随被告生活,故男孩由被告抚养较妥,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借原告父亲5000元用于给男孩看病,上述欠款应视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均有偿还的责任。2015年5月原告父亲为被告装修房屋,原、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复婚,故该装修费用20000元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个人偿还。综上所述,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原、被告各自负担。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被告各偿还2500元。被告偿还原告父亲房屋装修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雪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