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与向尚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向尚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703号之一原告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法定代表人向尚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法定代表人杨达青,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法定代表人向尚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向左满,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系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向尚海,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向尚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原告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村民委员会和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桑植县官地坪镇东流坪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村民委员会和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尹彩红审 判 员 蒋晓丽人民陪审员 唐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