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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594号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北社区。法定代表人:吴久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公司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李红梅,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