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学梅与李全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梅,李全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044号原告唐学梅,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李全有,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梅与被告李全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为需要进行二次治疗和评残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