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志祥与马丽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祥,马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江志祥被执行人:马丽娟申请执行人江志祥申请马丽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1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02执恢3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耀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