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永兴,蒋国发等与重庆市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朝荣,蒋国发,蔡永兴,陈德章,邱昌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118号原告殷朝荣,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蒋国发,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退休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蔡永兴,男,1949年11月29日,汉族,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退休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陈德章,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退休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邱昌吉,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退休职工,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8624-6,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第二行政大楼10楼。法定代表人张双权,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晓兰,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7488951XF,住所地丰都县社坛镇社坛居委四组。法定代表人杨仕祥,站长。原告殷朝荣、蒋国发、蔡永兴、陈德章、邱昌吉与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通知第三人丰都县苦竹沟水库电站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朝荣、蒋国发、蔡永兴、陈德章、邱昌吉以被诉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殷朝荣、蒋国发、蔡永兴、陈德章、邱昌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朝荣、蒋国发、蔡永兴、陈德章、邱昌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赵银丽人民陪审员 张晨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