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祖连与何云川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祖连,何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赵祖连,女,生于1967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何云川,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5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6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云川所有的价值53014元的财产、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