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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运秀诉陈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运秀,陈玉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15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曹运秀,女,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万航,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被告陈玉其,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运秀诉被告陈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运秀撤回对被告陈玉其的起诉。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燕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