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行审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延吉市安康大药店(北大店)作出的(2015)延市建卫决字第2016号限期缴纳城市卫生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吉市安康大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审238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唐剑锋,局长。被执行人延吉市安康大药店(北大店)。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延吉市安康大药店(北大店)作出的(2015)延市建卫决字第2016号限期缴纳城市卫生费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商户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吉市安康大药店(北大店)作出的《(2015)延市建卫决字第2016号限期缴纳城市卫生费决定》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相根审 判 员 司信吉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