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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卢某甲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卢某甲,余某某,卢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9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本市。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暂住本市。辩护人李冬颖,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暂住本市杨浦区。被告人卢某乙,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暂住本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余某某、卢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余某某、卢某乙及辩护人李冬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卢某甲在本市静安区北宝兴路XXX号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后被告人卢某乙见赵某某掐住卢某甲的脖子,遂上前用胳膊勒住赵的脖子并与其发生扭打,被告人余某某见状也参与互殴。经鉴定,被告人卢某甲舌骨右前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卢某乙左枕部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余某某右额面部瘢痕,构成轻微伤。同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余某某、卢某乙接电话传唤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卢某乙部分供述犯罪事实、余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余某某、卢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某、王某某、袁某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和《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余某某、卢某乙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与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互殴,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卢某乙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采纳被告人卢某甲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对卢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卢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三、被告人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卢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余某某、卢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陶琛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