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徐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芝,徐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584号原告:李桂芝,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中保小区。被告:徐宏金,男,19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开原市都市花园小区。原告李桂芝与被告徐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宏金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被告未质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用于经营木材,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有欠条在卷佐证,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对该笔借款有偿还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宏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桂芝欠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