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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延才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46号罪犯金延才,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榆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金延才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11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将罪犯金延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金延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延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延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