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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简仲珍与冉啟文,王小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简仲珍,王小进,冉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简仲珍,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平,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小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冉啟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再审申请人简仲珍因与被申请人王小进、冉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5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简仲珍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法定送达程序,原审法院未邮寄送达,致申请人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案件错判;(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借条》上申请人的签名系他人伪造,申请人没有与冉啟文共同向王小进借款五万元的事实,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的借条进行司法鉴定。简仲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送达程序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由于申请人住址已从户籍地址迁出导致未能送达完成。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简仲珍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和提出申请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原审认定事实的问题。经查,王小进在原审中提交了《借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业务取款凭条等证据,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人民法院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故,简仲珍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简仲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