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德朝、王红芳与范孝生、马青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朝,王红芳,范孝生,马青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朝,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北百坡村新城巷*组,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红芳,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北百坡村新城巷*组,农民,系杨德朝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雪琴,女,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合阳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银河街国泰路**号,职工。被执行人范孝生,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信用联社单元楼,干部。被执行人马青侠,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信用联社单元楼,干部,系范孝生之妻。申请执行人杨德朝、王红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孝生、马青侠返还房款24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77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范孝生、马青侠向申请执行人杨德朝、王红芳履行了55000元,下余18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770元,被执行人范孝生与申请执行人杨德朝、王红芳自愿达成和解,内容为:“范孝生、马青侠偿还杨德朝、王红芳余款186000元及利息4000元,共计19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经本院审查,该协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由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使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2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