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3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龙岩市伊爱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龙岩市伊爱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103号之一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解放南路(街心花园旁)中国联通大楼。主要负责人:陆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森、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伊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286号(西湖园二期安置小区)G-H幢15层1504。法定代表人:赖攀祝,总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被告龙岩市伊爱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声 宜人民陪审员 陈 潮 勇人民陪审员 林 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