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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德存与乔金山、周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存,乔金山,周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364号原告马德存,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乔金山,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兰英,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乔金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存与被告乔金山、周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存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上官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