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温州安吉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安吉纸制品有限公司,励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78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安吉纸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65609-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金龙大道仪邦工业园区*幢*号。法定代表人:沈义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励文军,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温州安吉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励文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安吉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励文军支付执行款75147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9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励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励文军尚应支付执行款75147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91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励文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安吉纸制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7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