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建材商店与陈长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建材商店,陈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营者:韩立业,男,194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陈长利,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建材商店诉被告陈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建材商店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长利给付欠款4972.7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长利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长利于2016年10月2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建材商店欠款4972.7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建材商店已缴纳并同意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郑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