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亮生与刘军容、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亮生,刘军容,刘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亮生,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军容,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春波,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亮生与被执行人刘军容、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军容有一辆牌号为赣CB150**汽车已查封,但未扣押,刘军容、刘春波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