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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5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6月16日,至常熟市尚湖镇练塘西街”品之浩副食品商行”,谎称家中办喜酒要筹备烟酒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店内价值人民币12642元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4箱(每箱6瓶)、泸州老窖白酒4箱(每箱4瓶)、莫干山黄酒4箱(每箱6瓶)、梦翔水果饮料4箱(每箱6瓶)、苏烟10条、硬中华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5条,后在被害人杨某催讨下退还现金人民币4000元。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6月24日至6月28日,先后三次至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东街”今世缘正明商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先后三次骗得被害人徐某乙店内价值人民币36262元的莫干山黄酒4箱(每箱6瓶)、今世缘白酒3箱(每箱6瓶)、卡斯特红酒2箱(每箱6瓶)、燕京啤酒5箱(每箱12瓶)、乳酸菌饮料3箱(每箱8瓶)、桃源涧芒果汁4箱(每箱6瓶)、软中华香烟28条、苏烟20条、硬中华香烟9条。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徐某乙价值人民币2106元的莫干山黄酒3箱、今世缘白酒2箱、燕京啤酒2箱、桃源涧芒果汁2箱、卡斯特红酒2箱。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6月30日,至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东街”利明批发部”(金凤烟杂店),谎称家中办喜酒要筹备烟酒等为由并交付1500元人民币定金后,骗得被害人姜某店内价值人民币13054元的古井淡雅白酒3箱(每箱4瓶)、唐宋黄酒3箱(每箱6瓶)、青岛啤酒5箱(每箱12瓶)、陆贞苹果汁饮料3箱(每箱6瓶)、椰子汁3箱、硬中华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10条、苏烟5条。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6月16日,至常熟市尚湖镇练塘西街”品之浩副食品商行”,谎称家中办喜酒要筹备烟酒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店内价值人民币12642元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4箱、泸州老窖白酒4箱、莫干山黄酒4箱、梦翔水果饮料4箱、苏烟10条、硬中华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5条,后在被害人杨某催讨下支付人民币4000元。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6月24日至6月28日,至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东街”今世缘正明商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先后3次骗得被害人徐某乙店内共计价值人民币36262元的莫干山黄酒4箱、今世缘白酒3箱、卡斯特红酒2箱、燕京啤酒5箱、乳酸菌饮料3箱、桃源涧芒果汁4箱、软中华香烟28条、苏烟20条、硬中华香烟9条。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徐某乙价值人民币2106元的莫干山黄酒3箱、今世缘白酒2箱、燕京啤酒2箱、桃源涧芒果汁2箱、卡斯特红酒2箱。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6月30日,至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东街”利明批发部”(金凤烟杂店),谎称家中办喜酒要筹备烟酒等为由并交付1500元人民币定金后,骗得被害人姜某店内价值人民币13054元的古井淡雅白酒3箱、唐宋黄酒3箱、青岛啤酒5箱、陆贞果汁饮料3箱、椰子汁3箱、硬中华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10条、苏烟5条。2016年7月8日上午,常熟警方经侦查后在常熟市尚湖镇丽都旅馆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特种兵生榨椰子汁4箱、泸州老窖白酒4箱、莫干山黄酒4箱、梦翔水果饮料2箱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赃物莫干山黄酒1箱、燕京啤酒3箱、桃源涧芒果汁2箱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徐某乙,赃物古井淡雅白酒3箱、唐宋黄酒3箱、青岛啤酒5箱、陆贞果汁饮料3箱、椰子汁3箱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姜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姜某、徐某乙、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高某、徐某甲、戴某的证言笔录,配货单复印件、欠条、银行交易记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俞惠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之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