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云禄诉蓝天秸秆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禄,富锦市蓝天秸秆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初2144号原告刘云禄,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克龙,富锦市兴隆岗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锦市蓝天秸秆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合作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勇,黑龙江省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禄与被告富锦市蓝天秸秆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富锦市蓝天秸秆专业合作社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富锦市蓝天秸秆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