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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任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任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5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任东,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现住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任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伟锋、被告人谢任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1时54分许,被告人谢任东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国道324线外砂内陇路口附近路段时,与陈某1所驾驶并乘载陈某2的黑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告人谢任东及陈某1、陈某2三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谢任东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陈某2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同年9月24日,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人谢任东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1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2免负本事故责任;同年11月11日,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重新认定,被告人谢任东及陈某1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2免负本事故责任。经检验,事故无号牌白色两轮摩托车车头前方偏左部与事故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车头前方左侧及车体左侧前部相碰撞。经鉴定,被告人谢任东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陈某2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谢任东与陈某1协商,陈某1一次性赔偿被告人谢任东人民币28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任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谢某1、陈某6、谢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收条、谅解书、司法鉴定部门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车辆的拍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谢任东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任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任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任东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谢任东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谢任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任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