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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重与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葛卫东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重,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葛卫东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2759号原告:郑重,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七西村,身份证号3303231981********。委托代理人:李光瑞,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53号217室。法定代表人:葛卫东,总经理。被告:葛卫东,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3301051978********。原告郑重与被告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驾公司)、葛卫东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瑞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左右受被告葛卫东的委托为其原来管理系统修缮、开发添加新功能以及维护。原告提供相应服务一直到2014年11月。此软件是司机代驾内部管理用,但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服务费105000元被告并未全部支付。经过讨要只支付了14000元,余款91000元一直不予支付。现有欠条为据。原告认为,原告提供了管理软件服务应当获得相应报酬,被告不支付报酬的行为违背约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软件开发及维护费91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以91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软件系统开发服务费。2.APP软件代码。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开发APP及相应软件服务。二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要件形式,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葛卫东系被告久驾公司法定代理人。2015年5月5日,被告葛卫东向原告郑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郑重系统开发费用总计人民币壹拾万伍千元,特此证明。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葛卫东。2015.5.5”。2016年4月26日,原告郑重诉至本院,称只收到14000元,尚有91000元未付,故要求被告久驾公司、葛卫东支付软件开发以及维护服务费9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民事责任如何确定。(一)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原告认为应由两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涉案欠条,该欠条由久驾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卫东出具,明确载明“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郑重系统开发费用人民币壹拾万伍千元”,意思表示非常明确:系久驾公司欠款,故久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葛卫东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如何确定欠条明确载明欠款105000元,原告自述已收到14000元,还有91000元未付,故被告久驾公司尚须支付原告开发费用91000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欠条中并未注明付款时间,但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久驾公司应承担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5日起应支付利息,本院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久驾公司应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重人民币91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被告杭州久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燕山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