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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勇诉崔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崔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76号原告董勇,男,汉族,农民。被告崔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勇与被告崔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姜兵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