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宇军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西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宇军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西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221号原告西安宇军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2号电信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注册号610100100306441。法定代表人郭文孝,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长鑫大厦****号。注册号610000100225675。法定代表人苏瑞靖。第三人王西政,男,汉族。原告西安宇军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西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水电暖安装承揽合同》,约定其承包被告承建的水电暖安装工程。签订合同时,其向被告缴纳保证金50万元;缴款方式为其将50万元交给第三人,第三人交给被告,后在工地建临时设施花费2.5万元。因本案所涉的工程未开工,其多次向被告索要其缴纳的费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及保证金5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西安宇军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9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付蕾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