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高荣与郎雁、朱悦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郎雁,朱悦华,金关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309号原告:高荣,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雁,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悦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金关珍,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与被告郎雁、朱悦华、金关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荣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荣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2元,减半收取9161元,由原告高荣负担。审 判 长  翟献武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翩 关注微信公众号“”